獎助項目
(一) 每月獎學金新臺幣25,000元。
(二) 獎助期限:共分成暑期班(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或1年期。除暑期班外,原則上受獎期間為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申請人資格
(一) 年滿十八歲,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
(二) 下列人士不得提出申請: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僑生身份。
2.曾在臺修讀學位課程,或正在臺註冊入學研習華語文者。
3.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4.曾受領本獎學金、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
5.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者。
申請華語文獎學金者,簽證類型只能是研習中文簽證。
參考更多有關研習中文簽證的網頁訊息
受理單位
申請人所屬國之代表處
名額
由台灣教育部依年度經費預算於執行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前,核配我國相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名額。
申請日期
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之間。(以公告簡章時間為準)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依駐外館處公告之簡章(通常為每年1月、2月公告),於報名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1.申請表(請洽自己所屬的駐外館處)。
2.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文件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
4.已向華語中心提出申請之證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表影本等)。
5.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審查原則
(一) 採書面審查或面試甄選,由駐外館處依所訂簡章公告之甄選方式辦理。
(二) 核定受獎名單後,受獎人於來臺前,自動放棄受獎資格者,得由駐外館處辦理缺額遞補作業,最遲不得超過當年12月31日。
獎學金發放
獎學金於就學期間每個月發放,且在確認申請者的出席時數符合規定後才可以領取,每個月的月中才拿得到上一個月的獎學金,最後一個月的獎學金會提前發放。
學費必須於入學時繳交。
受獎人應遵守事項
(一) 應選擇前往本部核准立案之華語中心研習華語文。
(二) 應依華語中心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各該中心申請入學。獎學金候選人取得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後,應於6月30日前將該文件影本送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受獎資格。
(三) 每週至少應修習15小時語言必修課程,此不包含文化參訪、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四) 受獎期間為一年之受獎人,於首次申請入學就讀之華語中心研習一學季(期)以上,得依各華語中心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經許可後辦理轉學。於受獎期間內,轉學以一次為限。本獎學金其他受獎期間(暑期班、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受獎人,不得申請轉學。
(五) 有重複領取獎補助金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註銷本獎學金受獎資格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獎學金。
(六) 受獎人在校成績、品行或出缺席紀錄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所屬學校相關學則,由該華語中心停發及註銷本獎學金。
(七) 受獎期間為6個月以上者,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得由所就讀華語中心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法規
步驟1:到法規查詢系統網站輸入「華語文獎學金」
步驟2:在下方「整合查詢結果」的「法規查詢」處即可看見華語文獎學金作業要點
其他說明
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網址:
https://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web/pages.aspx?p=7
電話:886-2-2882-4564 ext. 2398
傳真:886-2-8861-3491
電子信箱:taiwanscholarship@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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