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

MOFA Taiwan Scholarship

外交部臺灣獎學金

獎助對象

本獎學金受獎對象(以下簡稱受獎學生)以台灣邦交國學生為原則。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不適用本要點規定。但台灣外交部基於特殊考量得授予其他國家學生。受獎學生研修課程種類如下:
(一)先修華語:受獎學生得先修一年教育部立案大學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以下簡稱華語中心)之華語課程。
(二)學位學程:我國大學校院開設之大學、碩士或博士學位學程,不包含在職專班。

獎助項目

  • 受獎學生於先修華語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受獎學生於學位學程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三萬元。
  • 受獎學生須自付在臺所有費用,本部不再提供其他津貼補助。
  • 外交部提供每位受獎生來臺及返國最直接航程單程經濟艙機票各乙張。
  • 大學院校得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本要點生效前,已請領先修華語獎學金之受獎學生,於原受獎期限屆滿前,仍依原適用規定請領獎學金,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獎學金期限

(一)先修華語:一年。
(二)學位學程:
     1. 大學部:四年
     2. 碩士班:二年
     3. 博士班:四年
前項受獎期間須連續,不得中斷。總受獎期限最長為五年。

申請人資格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二)未具我國國籍。

(三)未具我國僑生身分。

(四)未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等級學位課程。

(五)受獎期間非為我國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 收之交換學生。

(六)未曾被我國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註銷獎學金資格。

 

受理單位

申請人所屬國之代表處

 

名額

由台灣外交部視每年預算額度逐年訂定。

 

申請日期

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之間。(以公告簡章時間為準)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依駐外館處公告之簡章(通常為每年1月、2月公告),於報名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1. 本獎學金申請表。

2.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文件影本。

3.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該等文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應提出經 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或由原修業學校密封寄至申請學校之外國 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4. 已向我國大學校院或其附設之華語中心申請入學之文件,如入學申請 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 郵件等。

5. 逕申讀中文學位學程者,應提出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 與閱讀測驗基礎級(Level 2)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

6. 逕申請全英語學位學程者,應提出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 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但所屬國以 英語為官方語言者得免提出。 

7. 有特殊因素致申請人未能提出上述語文能力證明,駐外館處得以面試 或其他測驗方式評定之。

8. 受領申請之駐外館處規定之其他文件。

 

審查原則

(一)駐外館處應審核申請人學業成績及品德操守,擇優推薦。

(二)申請人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具當地同等級學校平均水準以上。

(三)駐外館處彙齊並審查申請人資料後,應依優先次序排列,於每年四月十 五日前將「駐外館處初審評估表」及「駐外館處正、備取推薦名單」名 冊函送本部。

(四)本部將召開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布受獎名單。

(五)受獎學生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將入學許可影本及親簽之「臺灣獎學金 承諾書」寄至駐外館處,逾期視同放棄受獎資格。

(六)駐外館處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受獎學生資訊填報「臺灣獎學金及 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資訊平臺」(以下簡稱「臺華獎辦公室資訊平 臺」),自該平臺列印受獎學生名冊函送本部及「臺華獎辦公室」,並副 知本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獎學生申請之大學校院 或華語中心(副本單位須函送附件)。

 

受獎人應遵守事項

1、先修華語受獎學生應於來臺次年六月前提出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 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Level 2)以上證書影本,未提出者註銷其續領學 位學程獎學金資格。 受獎學生應自付前項測驗費用。

2、先修華語受獎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一)單月缺課時數超過十二小時以上,但重大疾病或特殊事故者,不在此 限。

(二)抵臺第二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 學位學程受獎學生學期平均成績低於學校訂定及格標準者,本部得停 發一個月獎學金。學校未訂及格標準者,大學部以六十分,研究所以 七十分為最低標準。 學位學程受獎學生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到校上課或未 經學校許可離開我國境內者,停發不在學月份獎學金。 轉出學校因受獎學生於轉換學程或學校前遭停發獎學金處分,致未及辦理 扣款,需函請轉入學校扣發獎學金。

3、受獎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受獎資格:

(一)未能於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非以就學為在臺居留事由。

(三)觸犯我國法律致遭學校記大過、休學或退學處分。

(四)同時受領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

(五)先修華語學生來臺第二季起連續二季(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 者。

(六)大學生連續兩學期學期平均成績未達學校及格標準或六十分者。

(七)研究生連續兩學期學期平均成績未達學校及格標準或七十分者。

(八)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到校上課或未經學校許可離 開我國境內之時間超過二個月。 前項第四款情形,本部追繳受獎學生溢領之本獎學金。 大學校院(或華語中心)應自受獎學生受獎資格遭註銷之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4、先修華語受獎學生不得轉換華語中心。 學位學程受獎學生轉換系所或學校以一次為限。

 

法規

請參閱 外交部網站

 

其他說明

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網址:
https://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web/pages.aspx?p=7
電話:886-2-2882-4564 ext. 2396
傳真:886-2-8861-3491
電子信箱:taiwanscholarship@mail.moe.gov.tw

 

以上若更動,請以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網址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