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學季班

Recruiting information

華語學季班-招生對象

1. 對於曾來台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及持特定國家護照者

(請參閱「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我駐外館處得不受理以研習中文為由申請簽證。

持有中國、香港、澳門之護照申請者不得以研習中文為由申請簽證。

2. 18歲以上、具高中以上或其他同等學歷之外籍人士。